首都医科大学2024年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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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2024年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公告(第一批)

首都医科大学创建于1960年,是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是北京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院校。已故著名泌尿外科专家、两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阶平教授为首任校长。现任党委书记为呼文亮研究员,校长为我国著名分子神经生物学家饶毅教授。

学校本部设有11个学院、1个研究中心,有22所临床医学院(其中20所为附属医院)。学校有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现有8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5个国家医学中心、6个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60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含中医),1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培育)学科。

在“十四五”新的发展时期,首都医科大学瞄准国际一流研究型医科大学目标,广纳各学科优秀人才,携手为建设健康中国、健康北京做出贡献。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批次拟招聘教师9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管理人员4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24年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计划表(第一批)》。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心健康,仪表端庄,具备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业务素质过硬,具备胜任工作的综合能力。

(三)满足申报岗位的条件要求,并能于2024年年内通过审批办理入职报到。

(四)应聘人员为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及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毕业生的,须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硕士毕业生原则上应为1994年1月1日之后出生,博士毕业生原则上应为1989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五)应聘人员为留学归国人员的,其中非京籍(未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应聘人员须符合北京市落户要求(提交落户材料,具体以北京市人才工作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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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聘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须达到设站单位出站要求、取得博士后证书、办结出站手续,其中非京籍(未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应聘人员还应符合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京落户的条件和要求。

(七)社会在职人员须满足户口、档案在京或符合外埠人才引进条件。

(八)应聘人员不得申报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应聘。

说明:上述4-7条应聘人员须在正式报到前准备齐全相应报到凭证材料。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报名,应聘者请登录首都医科大学招聘网站(),按要求填报信息、提交岗位申请。首次登录需先注册账号并完善个人简历信息。本公告招聘计划表中所留邮箱用于问题咨询,仅通过邮箱投递简历报名无效。

2.每人可选报一个岗位,不可兼报。

3.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20:00。网站开启时间为每日8:00至20:00。

(二)资格审查

人事处依据岗位条件,进行人员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者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二级单位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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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岗位所在学院、部处组织统一考核评议,考核形式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24年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计划表(第一批)》,具体时间安排以拟聘部门通知为准。二级单位综合考核评议结果,按比例上报人事处,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

(四)学校评议

人事处综合复审结果报校级招聘工作小组考核评议;通过考核评议的拟聘人选情况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公示及体检

学校对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体检。

四、相关说明

(一)请应聘人员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学校将以电话、信息形式通知入围人员后续资格审查、评议相关事宜。未通过者不另行通知,应聘相关材料不予退还。因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本人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应聘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体检、报到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三)学校按照公开招聘计划所公布的岗位级别进行招聘。如应聘者符合所申请岗位更高水平任职条件,则实际聘用岗位级别以学校评议结果为准。

(四)服务期限

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后,方可调动。如服务期未满提出调动的,按照学校合同约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待遇

拟聘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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